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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二、交通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认为死者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而车祸肇事者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死亡补偿费”,其性质应为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按继承处理。
2、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他们是死亡抚恤的对象及求偿扶养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求偿主体,是该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当事人,直接享有上述请求权。依照有关死亡抚恤的规定,可以成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人,一般应当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不仅可以成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人,同时也是实际得到抚恤和赔偿的人。
至于对死亡补偿费的具体分割一般依据有关共同生活的事实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国家只在法律制度当中规定了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通过这些计算依据其家属也应该清楚的知道,每一不同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等这些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人是在交通事故当中当场死亡的,当场死亡的,这些就不需要赔偿医疗费,还有一部分是经抢救无效之后才死亡的,赔偿项目也不尽相同。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停车,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近日,市交警部门积极协调市区各个大型停车场部分停车位免费对市民开放。
在苏宁广场和星湖商业城,由于周边商业楼多,地面停车位较少,停车较为困难。经过交警部门协调之后,两家商业综合体都同意对停车场管理进行调整。
星湖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温小曼:
我们星湖商业城会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协商以后开放一部分的停车位,方便市民停放。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停车秩序,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的问题,助力创文提质升级,交警部门与苏宁广场、龙光世纪大厦、星湖商业城负二层、金涛停车楼、小公园南粤大厦停车楼等场所积极协调,开放了一批停车泊位,方便市民临时停放车辆。
市交警支队龙湖大队一中队 中队长 邱少鸿:
停车场设立以后我们交警部门将加强巡逻、教育、引导力度,增设指引牌、标志牌,接下来我们还要协调各个部门增加停车位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汕头新闻)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般涉及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费 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交通、住宿、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定费、财产损失费、 评估费。
案例计算:
某男,58岁,河南某地农民,2022年某日清晨,过马路时与一大车发生交通事故,住院50天后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车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住院医疗费225627.33元,住院期间有两个护工护理。死者无妻无儿,有一个87岁母亲,兄弟妹三人。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98000元。目前人已经火化,案件尚未进入刑事阶段。保险公司目前未对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提出异议。请求大概计算一下赔偿。
赔偿清单
死亡赔偿金:741896元
丧葬费:38130.5元
医疗费225627.33元
交通费 20X50=1000元
伙食补助费 50X50=2500元
营养费 50X20=1000元
护理费 137.68 X 50 X 2=13768元
误工费 143.3 X 50= 7165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23177.5 X 5/3 =38629.17
精神抚慰金(预估) 50000元
以上合计:1119716
主次责任分担比例按8:2 计算
198000+921716X0.8=198000+737372.8 =935372.8
仍需赔偿额:737372.8元
(以上法律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沟通交流、批评指正。)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文章节选自*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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