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银行活期利息)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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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8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4号建议的答复》,公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的建议》答复的具体内容。

《答复》提到,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正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卫健委答复人大代表“《关于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的建议》”提案原文

大家感兴趣,可以去到卫健委官网看原文,链接奉上:[左上]

答复中的几点要点拿出来看一下
1.先后出台多个系列文件,规范指导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036号)、

《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110号)

《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2.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体系的建设

2018年7月,卫健委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目前,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已经基本完成HIS、LIS、PACS等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大多数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区域影像诊断等信息系统。

3.有几个省市数据已经可以共享

辽宁省实现卫生健康十余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重庆市实现了全市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调阅

湖南省实现了健康档案共享调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统一预约挂号管理等。

下一步动作

需要联合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相关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网络覆盖水平,增强网络承载能力,推进全国各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共享。


电子病例相关的规定带大家解读一下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

查看链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_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

2017年2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根据《规范》通知,自2017年4月1日施行,原卫生部于2010年发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废止。

电子病历可以说是电子文件在医学背景下的产物,通过此规范的制定,将电子病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是指医疗机构用信息化的手段,将门诊、住院患者的病情、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过程,按照统一的规范和编码,记录下来。

内容包含了患者在医院所接受的各种检查记录、医师为患者所做的治疗记录以及对患者的护理记录。

电子病历的归档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归档要求: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提出了双套制的电子病历的保管要求,并明确了保管期限。

电子病历保管期限: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中国的电子病历系统划分为两种:门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

这样就意味着近30年任何一次住院病历都可以被查到,门诊的疾病史也可以被查到15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副司长傅卫曾经表示,商业保险公司与公立医院共享医疗数据应该属于今后医改的一个方向。

#电子病历##国家卫健委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电子病历##




银行活期利息

银行卡的活期存款是有利息的,不过活期存款的利率较低,其存款利率是在我国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目前我国的基准活期存款利率为0.35%。我国的银行一般在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以及12月20日结算活期存款利息。

银行卡活期有利息吗

银行卡一般分为信用卡和储蓄卡两种,那么银行卡的活期存管当然指的就是储蓄卡中的活期资金。储蓄卡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用户将存款限制一个取现期限,用户只有在取款期限到期时才能取款,那么活期存款则是一种随存随取随消费的模式。

绝大部分用户为了方便自己的使用,都会在自己的银行卡中留有一笔活期存款,用于日常的消费,其实不管活期存款在银行卡中存款多久,银行都是会给用户计算利息的,不过活期存款的利率较低,因此如果用户存款金额不高,每期活期利息结算是微乎其微的。

活期存款的利率,每家银行都会有所不同,都是在我国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目前我国的基准活期存款利率为0.35%。我国银行的活期利息结算日期是一致的,每季度结算一次活期利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活期利息会发放到用户的银行卡中,也就是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以及12月20日结算活期存款利息。

很多用户表示,既然所有的活期存款是会发放利息的,那么自己的银行卡中余额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增加余额,反而余额越来越少,这种情况是不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用户银行卡中只有几百块钱的存款,那么每期的活期存款利息是非常少的,如果用户开通了银行卡的短信服务,一般每月还需向银行支付2元左右的服务费用,另外很多银行,如果用户账户内存款金额小于一定数值,是会收取用户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这就是账户内资金越来越少的原因。

银行卡活期利息怎么算

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一般是用户存款多少天就按照多少天计算利息,但是在天数的取值上有一定的规则,活期存款利息是按照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的利息,例如用户1月1存入,2月1日取出,实际存款天数为31天,那么利息计算时会按照30天进行计算,最终的存款利息=存款金额*活期存款利率×30/36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规定

当病人还没有出院或对纸质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时,患方会向医院提出封存电子病历的要求。封存电子病历也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是患者的合法权益,医院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诉讼不利后果。以下是封存电子病历的流程。

1、患方向医院医务科提出要求,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进行确认;

2、对已生成的电子病历进行复制,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是打印纸质版的;

3、对电子病历进行封存,电子版可采用CD盘或U盘储存后进行封存,纸质版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4、电子病历尚未完成的,需要封存时,可以分阶段封存,先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按患方要求可过一段时间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电子版和纸质版一样)可以继续使用,但已封存部分不能修改,医方擅自修改将承担不利后果。

6、电子病历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住院病历记录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提供病历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功能,并自动记录、保存病历记录所有修改的痕迹,应当至少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时间等。

7、根据上述第6点,封存电子病历的电子版时,复制件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1)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如CD盘或U盘),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2)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3)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实践中,医院会对患方封存电子病历的要求百般阻挠,因为一旦封存电子病历,病历上所有的修改痕迹都会被患方掌握,很容易被认定为伪造病历,很多案件即使到了诉讼阶段,申请了法院调查取证,医院还是会以各种借口不配合电子病历的封存、复制,针对这种情况,需要一定的诉讼技巧,建议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介入。


2022年3月8日星期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

【大河健康报】

6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门诊质量管理是按照相关要求规定,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和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0.2%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引导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辅助服务。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并固化出诊人员和时间,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监测并及时处理不良反应;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加强门诊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量日益增加,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2021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人次超过30亿,预约诊疗、多学科(MDT)门诊、特需门诊等新的服务形式日益增加,对加强门诊质量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国家关于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的要求散布在多个文件中,不利于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和门诊质量的持续改进。《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指导医疗机构系统、规范地开展门诊质量管理。

全文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 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 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第十三条 门诊诊疗过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验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治意见和参加讨论的全体医师签名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认真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手术级别、麻醉方式等,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门诊手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式、手术经过、标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严密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身份标识关联,开展门诊病历点评及质量控制工作,保障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诊断应当区分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的,应当采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编码库,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确保患者诊疗信息完整、连续并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落实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就医秩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安全保卫力量,保障患者和出诊医务人员的安全。同时,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减少和避免诊疗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等维护,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开展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专门健康宣教课程,传递科学、准确、实用的医疗健康信息。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营造安全、舒适、温馨、清洁的就诊环境。门诊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建设无障碍设施,就诊标识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0.2%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引导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辅助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在门诊提供社工以及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公开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做好投诉的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卫健委、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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