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15万负债能办房贷吗,负债15万影响首套房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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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房地产交易是大宗买卖,具有相应的合同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在构成预购意向之后,会先交付定金。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呢,则要支付一定的首付款,这个是不得低于房屋全款30%的。

当然,如果有钱的话也是可以一次性付清全款的,但现在的房产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按揭贷款,如果是*购房贷款,这个是非常顺利的,但如果曾经有过金融类担保或贷款的话,房贷也是很麻烦的。

那么,一旦交付了定金并签订合同支付了首付,购房人却无法贷款的话,这种情况究竟该怎么办呢?今天要说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一对新婚夫妻就发生了这样的尴尬事,一起来看看最终是怎样处理的。

这件事发生在江苏苏州吴中区,可是个寸土寸金的地方,房价也比一般城市高了许多,不过价格虽高,买的人还是不少,特别是一些在苏州工作的刚需人群不在这里买房生活也是极度不便的。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周伟和杨雪刚刚迈出校门就来到苏州工作,因为彼此有好感并迅速结了婚。两人都是高学历人才,原本对房子这种俗物不是太感兴趣,但这毕竟是生活的一部分,在租房大半年之后,两人还是决定贷款购买一套房产,这样也能改善生活质量。

经过寻摸,小两口相中了太湖新城的一个在建小区,选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并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一个月之后小两口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为400余万元,周伟和杨雪再度支付了30%的首付。

这笔钱对于小两口来说也不是小数目,不仅是他们这两年工作的积蓄,更多的还是双方家长的资助,来源之困难可想而知,只是想到余款办理了房贷之后,再慢慢偿还,这种情况是绝大多数购房者的必由之路。

当周伟兴致勃勃地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资料之后,等来的却是一泼凉水,原来小两口初入社会经验不足,此前曾经替他人提供过贷款担保,而对方至今也没有还清债务,这就直接影响到了房贷办理,最终导致周伟和杨雪无法办理购房按揭贷款。

这样的结果也是情非得已,小两口也没想到担保也会对征信产生影响,虽然房地产公司多次为他们延长付款期限,但现在已经盐干米尽的周伟和杨雪根本不可能凑上这么大一笔钱交付剩余购房款。

无奈之下,小两口只有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其实这种方法也是可行的,人家买不起房,你不可能硬让人家买吧。但房地产公司提出,周伟和杨雪不能如期支付购房款是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应当扣除定金,并对此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要求小两口承担的违约金为房款总额的5%,算下来也是20多万元,加上定金的话,则是30多万元。你看,原本已经为无法购房伤透脑筋的周伟夫妻,现在又面临房地产公司的违约索赔,并不是小数目。

虽然周伟夫妻竭尽全力和房地产公司沟通协商,但定金和首付款在别人手上,也是无可奈何。不过到底夫妻俩还是有些学识,既然协商不通,那就走法律途径吧,于是小两口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经缴纳的所有款项。

那么,小两口是否能如愿以偿呢?这个事还是有一定分歧的。一方面认为,双方毕竟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在周伟夫妻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贷,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如双方解约的话,则应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但针对这件事也有另外不同的声音,认为周伟夫妻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且并未约定房款交付方式,在周伟夫妻无法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当全额返还已缴纳款项,即便有违约金一说,但违约金明显过高。

有这样的争论其实十分正常的,毕竟房产这样的大额交易并非儿戏,肯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这件事能够依法正常解决吗?购房者遇上这种情况,究竟该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呢?

购房后无法贷款导致房产交易无法完成的事情并非个案,*院还专门出台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上述这种情况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处理这种情况是有法可依的。

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具体来说,就是对买房后不能贷款的处理方式基本是是这样的,因购房者不能贷款应当及时提供真实贷款资料或修补不良记录或者转寻其他商业贷款,仍未审批的解除合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售房者不能贷款可以要求退还房款及定金,支付相应的利息、预期损失。

这样说起来,其实房地产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判决的话,房地产公司的胜算肯定会更大一些。但周伟和杨雪夫妻两人系因他人原因不能办理房贷所致,并非恶意违约,从整体判断来讲,违约责任并不是很大。其中也不排除房地产公司利益诉求过高的可能,到最终还是两败俱伤的结果。

所以,进行调解不失为化解这种矛盾的*方法。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悉心规劝,为双方详尽地分析了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以及长期陷入诉累的诸多法律问题。最终房地产公司同意降低利益诉求,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并配合注销网签备案,退回购房首付款,周伟夫妻赔付10万元违约金作以了断。

从本案事实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购房合同纠纷,房产交易中合同双方肯定都会约定违约责任,这在法律上也是认定有效的,毕竟这样的大额交易,没有相应的约束是不行的。但很多年轻人因为涉世未深,各种社会经验不足,在购房时想法很简单,认为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就能办理按揭贷款。

其实办理房贷是与个人的征信挂钩的,所以在购房之前还是要主动到银行查询一下征信,尽量杜绝如文中这样的麻烦发生,否则办不下贷款,肯定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到时候房买不成还赔钱,是让人十分郁闷的事情,所以,这也是个血淋淋的教训,值得警示。(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阳光全民保定期寿险怎么样

人生保险有很多种,总体来说不外乎生、老、病、残、死,而今天要说的就是有死亡给付责任的定期寿险。

寿险也有好几种,根据时间长短,就有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而定期寿险,顾名思义就是买的保险只保障某一段时间,常见的有保障20年、3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等选项,在买保险之前根据个人情况来决定保障多久。

相对于其他各种保险来说,定期寿险理解起来非常简单,就是死亡给付。比如路人甲给自己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额100万,保险期间为30年,受益人是家中路人乙:假设接下来30年内路人甲死亡,则路人乙将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100万,保险合同终止;假设30年后路人甲依然生存,那么之前缴纳的保费不会返还,保险合同终止。

前些年定期寿险也有部分保险产品是返还型的,即生死都有钱。现在市面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如上案例般不再返还,死了赔保额,活着相当于之前的保费白交了。

乍一看去,有些伙伴听见白交可能就有点想要问候保险公司了,心里肯定说了数遍**的资本家,毕竟每年数千元连交几十年说没就没了,远不如存银行或者买个年金险啥的。

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再来看下定义,寿险不管怎么变都是一种保险,而保险的存在就是基于潜在的不确定风险的发生,如果我们已知未来不会有风险,也就不会有保险。而保险的作用就是未雨绸缪,弥补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资金缺口。

同样属于人身保险的一份子,为什么人人都知道医疗险、意外险,却很少有提及定期寿险呢?

假设自己活着每年交钱,万一在保险期间内死亡,那么领钱的就是别人,也就是保险合同填写的受益人;万一在保险期间内没死,那么之前交的大几万直接血本无归。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买寿险必须由被保险人自己签字,而意外险、医疗险等就对这项不太严格,这也是防止道德风险。毕竟这些年杀人骗保的新闻屡见不鲜,总有一些人要钻法律的空子,更是罔顾基本的人伦。

照这样算下来,赔不赔钱好像都是自己得不到半毛钱好处!而且严格意义来说,只能自己给自己买定期寿险,最后成就的是别人,心理久久不能平衡。

也正是考虑到这层,定期寿险的设计初衷并不是面向全民,而是类似家庭支柱等肩负家庭财务责任的人群。

当一个身负车贷、房贷、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责任的青年人,谁也无法预料明天会不会阳光一如既往,万一出现了身故怎么办?留下的不仅仅是亲情的缺憾,更是瞬间财务的崩塌!如果一个人真的有责任心,那么就会居安思危,尽早规划理财,安排身前身后事,我们向往美好与安康,但无法保证悲与喜哪个先来。

记得高中课文《触龙说赵太后》,其中有句话“一旦山陵崩,长安君何以自立于世”,正是因为对家人爱得深,所以才会趁自己还能身体力行的时候提前做规划,即使真有那么一天不幸降临,我们也可以做到“留爱不留债”,提前转移财务风险。

最后,面对年轻的朋友,我还是优先推荐考虑下定期寿险,即使有那么一天无法再亲自尽到做儿女、爱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也能留下一笔钱 来改善家人的生活。

话说得有些直白,但买保险不就是为了减轻坏事带来的经济损失吗?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居安思危,卸下顾虑,轻装前行。做最坏的打算,成就更美好的生活!




夫妻一方15万负债能办房贷吗十年

婚姻本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有一些债务难道因为夫妻关系就要莫名其妙地背负吗?夫妻一方房贷逾期,另一方会负有连带责任吗?贷款合同上必须要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吗?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结婚两年后,两人的女儿出生。为了给女儿更好的居住条件,张先生决定买一套新房。2019年,银行与张先生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贷款用途为购置房屋,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19年9月1日至2029年9月1日止。签订上述合同后,银行如约给张先生发放贷款100万元。但张先生自2020年开始连续八个月都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经银行多次催告,张先生仍未将欠款还清。

无奈之下,银行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且张先生归还所欠本金9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3万元。银行认为,借款购房属共同生活所需,且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银行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双方约定,张先生未按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张先生借款是用于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先生、李女士共同返还银行借款本金90万及利息3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普法: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此,冠领律师特意总结以下三点,方便大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第一,从涉案借款的实际收款主体分析。第二,从举债意思联络分析。第三,从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分析。

如果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往往有以下几个方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都认可并且共同签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如果所欠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另一方也不知情,债务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上述三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负债15万影响首套房贷吗

当前各地房地产政策出现新一轮调整,除进一步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外,还下调二套房首付比例。8月16日,《证券日报》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

多地调整购房首付比例

近段时间,已有包括承德、惠州、湛江、汕尾、苏州等多地区调整购房首付比例。如,广东湛江辖区银行机构对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25%下调至20%。同时,还有地区对二套房首付比例进行调整。例如,自8月15日起,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至40%。

另据中指数据统计,截至8月初,今年近240个省市发布超650条政策,从降首付比例、加大引才力度、发放购房补贴、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方面放松房地产调控政策。据其不完全统计,7月1日至8月14日,多地累计出台了142条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商贷首付相关政策有31条。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对《证券日报》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对《证券日报》

购房咨询量明显增多

8月16日,

“惠州*购房的*首付比例降至两成的新政策出台后,很多同行收到有购房需求的客户咨询。”广东惠州地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告诉

“首付比例政策调整后,确实有不少人来咨询”。广东省湛江地区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人告诉

“我们刚接到通知,首套房贷款比例降至20%,客户已可以申请,只要是首套房贷款,申请不难也不用排队,手续齐备就行。”汕尾一家大型银行新港支行相关业务人员告诉

山东省济南市某国有银行市中支行信贷部业务经理告诉

苏州相城区一家售楼处业务人员告诉

无锡新吴区一家售楼处业务人员表示,目前当地首套房首付比例降到了30%,首套房房贷利率是4.25%。若名下有房贷,再次购房的首付比例则为50%至60%。

利好政策仍需加码

央行日前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53.1万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9万亿元,同比增长6.2%。

在明明看来,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虽然保持为正数,但数值还是降至低位,说明目前居民加杠杆意愿不强,房地产市场修复的节奏依然较缓,销售有待改善。

当前,增加按揭贷款投放仍是改善房地产市场销售端的重要抓手之一。谈及未来在增加有效贷款需求方面,明明建议,在政策层面,一方面要避免政策“一刀切”,在“房住不炒”的前提下,鼓励探索更多新的工具,为刚需、改善等自住型需求提供购房便利;另一方面仍需通过降低银行负债成本、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手段实现实际贷款利率的压降,改善实体融资环境,压降融资成本。对银行机构而言,要积极控制负债成本并有序压降贷款利率,同时简化贷款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削减业务办理的时间和费用;与此同时,地方机构应当深耕当地,积极主动提供金融服务,增强市场活力。

陈文静表示,增加有效贷款需求仍需政策发力,需求端政策仍需聚焦降低购房成本、降低购房门槛,促进合理购房需求释放,如优化限购、限贷政策,降低房贷利率等方面。8月15日,央行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和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的中标利率均下降10个基点,短期看房贷利率仍有下调预期。

“今年一系列政策都在围绕提振房地产市场展开,后续在房贷利率以及定向人群支持层面,可能出台更多政策,以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张波表示。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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