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降准什么意思,央行降准什么意思对房贷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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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降准,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这是央行调整货币政策的方式之一。那么,降准对个人的存款有影响吗?会不会让存款的利息减少呢?

降准对个人存款有影响吗

首先,降准并不会对个人的存款产生直接影响。央行降准下调的存款准备金率,能产生直接影响的唯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也就是银行。

因为这里说存款准备金,是银行将存款吸收进来后,需要上交给央行的那一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存款是冻结在央行的账户中,银行不能随意使用。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就意味着银行上交给央行的一部分存款可以解冻了。

比如银行从公众手上吸收到1亿元的存款,假如存款准备金率为20%,那么其中的2000万就需要上交给银行。而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到了10%,就只需要上交1000万了。

所以,在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之后,银行可以拿来用的钱就会增加,也就是俗称的给银行放水。

不过,虽然降准对个人的存款没有直接影响,但仍然有可能产生一些间接影响。

因为在央行降准之后,银行可用的钱增加了,手头可能也就没那么紧张了。当银行不再非常缺钱时,可能也就不再愿意以较高的利息来吸收存款了。

所以,降准虽然不是直接降低存款利率,但也会通过市场的调节引导存款利率下降。因此在降准之后,有些银行的存款利率可能就会下降,如果要把钱存银行,利息可能就会减少。

降准对个人存款产生的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降准后新存入的存款上。对原来存在银行的定期存款来说,就算是银行的存款利率在降准之后下降了,暂时不会有什么影响。

因为定期存款从存入那一刻起,利息就是固定了的,在没到期之前,谁也不能随便变动存款利率,银行也不行。只是在存款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存,利息可能就会受影响了。

个人的存款要如何规避降准的影响?

一个方法就是存期限较长的存款。对个人的存款来说,想要少受降准的影响,*的办法就是在降准之前存一个期限较长的定期,从而可以将这段时间的利息锁定,可暂时规避降准的影响。说不定等到自己的存款到期时,存款准备金率又调了回来,也就完全可以规避降准带来的影响了。

另一个方法就是找存款利率没有因降准而下调的银行存钱。降准不会直接让存款利率下降,只能去引导,所以存款利率降不降还有银行自己决定的。

而有些银行即便在降准之后可用的钱变多了,但这些钱可能仍然不够用。因为降准一般也不会降很多,能解冻的存款比较有限,对于资金需求较大的银行来说难以解渴,因此仍然需要靠大力吸收存款在补充资金,也就不会随便下调存款利率。

总而言之,降准对个人的存款可能会有影响,不过还是有办法去规避。




港股交易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8日,中国结算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版)》的通知。其中规定,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缴纳人民币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一)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二)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三)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四)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

原文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更好符合金融基础设施原则(PFMI),提高按金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香港结算拟对港股按金计算模型进行调整。根据主场原则,内地港股通业务按金风险管理制度需相应调整。对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形成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版)》,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

一、当前港股通清算处理流程、数据发送时间、交收安排、跨境资金划款安排等不变,市场参与主体可按现有流程准备风控资金。

二、按金优化后,按金金额与市场波动和交易情况密切相关,请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充分评估并预留足够按金头寸,进一步做好按金头寸管理工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8日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22 年 4 月修订版)

(中国结算发〔20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含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与“深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沪股通与深股通业务涉及的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港股通(本细则中的“港股通”包含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业务涉及的账户管理、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各自业务规则,办理沪港通与深港通相关登记、存管、结算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在沪港通与深港通业务中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与深股通业务

第五条 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获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结算参与沪港通业务的批复;

(二)《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三)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四)董事会关于同意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的表决议案;

(五)香港地区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的法律意见书;

(六)香港结算业务运作概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组织架构、管理团队、业务运作流程等;

(七)最近两年的相关财务审计资料;

(八)董事会或董事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十)已签署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十一)公司最新组织章程及公证书;

(十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结算进行沪港通准备的文件;

(十三)公司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结算技术设施和结算部门人员配备情况;结算业务相关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主要的风险控制制度;

(十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香港结算参与深股通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开展深股通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适用于深股通业务的上述第(一)、(八)、(九)、(十)、(十二)、(十四)项书面申请材料。

第六条 香港结算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称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与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深股通取得的证券。

香港结算申请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董事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沪股通与深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香港结算的名义存管在本公司,分别登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八条 沪股通与深股通投资者因分立、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业务取得上交所或者深交所上市的非沪股通或非深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取得非上交所或者非深交所上市证券的,结合具体情况做现金结算等安排。

第九条 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不得办理除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协助执行以外的沪股通与深股通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经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确认的除外。

第十条 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与深股通业务,需分别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收违约时的损失及流动性垫付。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中的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按照双方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香港结算无需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具有互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不分担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香港结算应当就境外投资者达成的沪股通和深股通交易对本公司履行交收责任。

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应当按要求分别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指定相当于违约金额的证券或提交其他担保品。

香港结算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不足部分本公司按照香港结算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违约对应的交易日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扣券处理。

第十二条 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计收违约金和违约资金的利息、提高*结算备付金比例、提高证券结算保证金缴纳额度、报告监管部门、提请上交所或者深交所暂停其证券账户买入交易等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后下一交收日仍不能补足违约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本公司有权卖出所扣证券,以卖出款项抵补上述金额,剩余部分返还香港结算,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向香港结算追索。

第十四条 香港结算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所形成的登记、存管、结算原始凭证及各类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章 港股通业务

第一节 账户设置

第十五条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并用于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交收。

第十六条 港股通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二节 存管和托管

第十七条 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取得的证券托管于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

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本公司存管。

第十八条 本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本公司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港股通投资者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 本公司根据港股通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相应证券的交易过户。

第二十一条 港股通投资者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质押业务以及协助执行,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节 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红利派发、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送股、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

本公司暂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取得联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取得非联交所上市证券的,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具体安排由本公司商香港结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在收到香港结算或上市公司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办理送股、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等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派发权益证券到账时间,在收到权益证券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权益证券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港股通投资者权益证券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本公司办理供股、公开配售等业务,根据香港结算供股、公开配售股份到账时间,在收到权益证券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权益证券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本公司对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小于 1 股的零碎权益证券进行舍尾处理。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得的权益证券总数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办理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将根据联交所和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结合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的交易安排,进行股份代码转换处理,调整账户持有数量。

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因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按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办理投票业务,汇总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

港股通投资者可根据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安排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港股通投资者各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有效投票总数的,本公司以实际有效投票总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办理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指令,对港股通投资者的相应股份作注销处理。

本公司办理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申报意愿,对相应股份作注销处理。有条件的非强制性收购被取消的,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退回相应股份。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因被收购等原因退市的,本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与香港结算协议的约定,继续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四节 清算交收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按照其业务规则,根据其提供的清算数据,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本公司组织完成。本公司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本公司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已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境内结算参与人;对于未收到的证券和资金,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依据香港相关法律程序,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追回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

第三十三条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办理。

第三十四条 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本公司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其他货币作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五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港股通业务的资金结算。

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客户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无需缴纳*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从结算银行和香港结算收到利息后,对各境内结算参与人港股通相应资金账户计息周期内的积数进行利息分派。

第三十七条 港股通交易日(“T 日”)日终,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的成交结果、各境内结算参与人上传及本公司按业务规则产生的非交易数据,进行证券与资金的清算。

香港结算调整 T 日清算结果的,本公司于 T+1 日收到香港结算的调整数据后,日终将调整部分的数据并入当日清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资金清算遵循“先外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

资金清算包括交易资金、风险管理资金、公司行为资金、证券组合费等相关税费及其他非交易资金的清算。

其中,证券组合费根据各证券账户各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进行计算。

第三十九条 港股通交易日开市前,本公司收到港股通结算银行提供的当日港币对人民币买入参考价和卖出参考价后,及时通过上交所与深交所向市场公布。

港股通交易日闭市后,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港股通应交收金额与港股通结算银行换汇,相应换汇成本按沪、深成交金额分别分摊至每笔交易。

本公司对公司行为产生的红利款和公司收购款等资金,按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商定的汇率换汇。

第四十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

(一)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 T+1,交收时点为 10:30;

(二)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 T+1,交收时点为 18:00;

(三)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 T+2,交收时点为 10:30;

(四)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 T+2,交收时点为 18:00。

本公司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交收时点安排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于T+2 日进行证券交收。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本公司实施现金结算的,本公司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港股通业务的交收日历安排,由本公司结合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和上交所与深交所的港股通交易日历,以及资金汇划、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并提前公布。

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本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

因内地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港股通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公司与香港结算的清算交收安排将按照本公司与香港结算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安排,参照 A 股相关清算交收安排处理。

第五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订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对存在未了结业务的证券账户,在沪港通业务中境内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深港通业务中转托管业务参照 A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应缴纳的港股通风险管理资金。

第四十六条 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

第四十七条 T 日日终,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的净成交金额与 T 日最新市值的差额,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境内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差额缴款,于 T+1 日交收。

第四十八条 T 日日终,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并考虑公司行为导致的证券价格变动、数量等影响后,结合净成交金额与 T 日最新市值、证券持有情况、香港结算提供的按金风险参数档案、资金垫系数以及境内结算风险管理需要,计算境内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按金,于 T+1 日交收。

境内结算参与人缴纳的按金少于香港结算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的按金时,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可分别就不足部分向境内结算参与人进行分摊收取。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向其提交本公司名义持有人账户中的证券,作为未交收净卖出证券的交收担保品。

第五十条 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缴纳人民币 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第五十一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违约金=max[日间交收违约金额,日终交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垫息=日终交收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利率×违约天数/360

(二)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三)交收违约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境内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上交所或者深交所限制其港股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

第六节 结算银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根据《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且可为本公司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服务;

(二)在上海、深圳和香港均设有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分支机构;

(三)具有人民币和外汇相关的所有业务资格,且经营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总资产不低于 5 万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4 千亿元人民币;

(五)作为指定开户银行的,应已成为香港结算在香港地区的指定银行,有为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完成资金交收的资格和经验;

(六)拥有沪港间和深港间的实时汇划系统,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七)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提供* 2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免费日间授信额度,提供* 1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隔夜授信额度;

(八)已制定健全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

(九)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定,并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及换汇业务协议;

(十)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条件等;

(二)申请表;

(三)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承诺函;

(四)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同意上述申请的,结算银行的上海(深圳)和香港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银行总行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分别与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就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涉及的日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对接、应急处理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业务备忘录。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对结算银行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结算银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供股,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可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可获配数量取决于中签率。

公开配售,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除相关权益不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外,其余安排基本同供股。

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是指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时,投资者选择接受股票而非现金的行为。

精确算法,是指在对投资者账户获得的证券舍尾取整后,对其不足 1 股/份的部分,按照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尾数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依次登记为 1 股/份,直至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得的证券数量等于投资者账户获得的证券数量之和。

T 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

T+N 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N 个港股通交收日。

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本公司依据相同标准,对每个持有港股的境内证券账户进行收取。

差额缴款,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名下各证券品种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根据其最新市值和对应成交金额的差值情况,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参与人需要缴纳的款项。

未完成交收头寸,是指各证券账户在各交易日发生交易但尚未完成交收的各证券品种的应收付数量,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和当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时,还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本应于当日完成交收但被推迟至下一日交收的头寸。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在考虑除权除息、股份分拆合并等公司行为导致的证券价格、数量等变动对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计算的影响后,结合其担保证券价值、香港结算提供的按金风险参数档案、资金垫系数以及境内结算风险管理需要,计算得出的其应缴纳的款项。

按金风险参数档案,是指香港结算每日提供的对各证券在多种风险情境下价格波动的风险价值的档案。

资金垫系数,是指香港结算按照特定触发条件设定的额外按金收取比例。

第五十八条 对沪港通与深港通业务,本公司不提供跨境转存管服务。

第五十九条 沪港通与深港通登记结算业务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中国证监会、境内证券交易所、香港结算等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授权或委托办理。

沪港通与深港通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中国结算”官网,智通财经




央行降准什么意思通俗点

白话说什么叫降准?

就是我们存到银行里的钱有一部分要放当央行里。怕银行发生挤兑倒闭。这笔钱用到不时之需。央行扣掉的钱是有规定的百分比的,原来多少都不需要知道了,反正现在的准备金率底线是5%。是这次降准后的底线。这玩应可以随时调整!就好比水库的闸门,随时可以蓄水,也可以开闸放水。国家觉得怎么玩对应对目前的国际国内金融形势最有利就怎么调控。降准了,就是央行留的钱少了,银行可用资金就多了,钱多了就可以给更多的实体企业借贷,帮助些小企业。这也是降准的意义。那么对股票有多大影响呢?一定会涨吗?理论上来说,*利好股市,因为少多了吗?流入股市的钱就多了啊。股票是靠钱炒的,所以才能股指上涨。但是根据多年降准历史经验,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股市不一定涨跌,短期影响不大。因为我上条作文里说过,利好你却赔钱的原因。春江水暖鸭先知啊!这部分利好早都让主力提前兑现了!或是提前布好局了!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央妈是好妈,哪个孩子都疼,可是央妈有个情人叫主力,他只讨好央妈,可不疼你啊!而且央妈的孩子还多,根本照顾不过来,弄不好你让主力打俩嘴巴,你央妈根本不知道!所以小散们想活着就得会来事点,跟着主力的意图走,混到一口吃的就赶紧跑。




央行降准什么意思对房贷有影响吗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召开2022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

适时运用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

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表示,今年以来,货币政策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稳健货币政策灵活适度,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举措,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适时运用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严重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在总量上,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在价格上,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结构上,抓紧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实施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还款安排

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居民收入受到短期影响,存在推迟偿还月供、重新安排还款计划的需求,银行从贷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特殊情形,也需要有针对性的安排。因此,202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四类人群,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从大型银行当时的实践来看,在疫情初期,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一度由0.29%上升到了0.37%;延期还款政策实施后,贷款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随着后来疫情缓解,居民收入恢复,贷款偿还很快恢复正常,到2020年末,不良率已经回到了0.29%的原有水平。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多发,各界对延期还款的关注升温,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指导主要银行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做好现行政策和延后还款时间、调整还款计划、开通征信异议绿色通道等业务安排的宣传解读。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还将持续关注疫情形势,指导银行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对于正常还款有困难的客户,要区分是还款能力还是还款意愿的原因,要区分是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还是中长期还款能力,将延期还款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适当简化业务流程,聚焦重点客户群,因地制宜采取更大力度、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三是针对零售业务链条长、客群多样化的特点,要加大各层级业务培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落实征信权益保护,畅通投诉维权渠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此外,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已售住宅项目缓建停工、延期交房,中国人民银行也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指导银行综合项目实际、借款人意愿等,依法依规妥善协商处理,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全国多城银行自主下调房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受疫情近期多发、部分居民收入下降、房地产建筑营销活动受阻等因素影响,商品住宅销售额出现了下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也有小幅回落。此外,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断增大,每个月的还款额也在逐渐增大。3月末,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8万亿元,同比增长8.9%,尽管我们观察新房贷款发放额与新房销售额的比值还处于历史上较高的水平,但余额同比增速比去年末下降了2.3个百分点。近期,房贷利率下调主要是发生在银行层面。3月份以来,由于市场需求减弱,全国已经有一百多个城市的银行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情况,自主下调了房贷利率,平均幅度在20个到60个基点不等。此外,部分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也配合地方政府的调控要求,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在全国政策范围内,下调了本城市首付比例下限和利率下限,这是城市政府、银行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经营策略,做出的差别化、市场化调整,适应了房地产市场区域差异的特征。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配合地方政府履行好属地责任,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表示: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浮动,目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水平与上年末大致持平。我国坚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市场在汇率形成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总体看,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避险产品管理外汇风险的规模同比增长59%,高于同期银行结售汇增速36个百分点,企业套保比例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至21.7%。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以我为主,主要根据国内经济形势把握好稳健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和节奏,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同时密切监测国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稳妥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今年以来,国内疫情多点散发,服务业等部分行业和小微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正常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发力、靠前发力,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信贷投放,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纾困解难。

今年2月份,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从普惠性金融支持措施和行业特定扶持措施两个方面,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业等特殊困难行业给予重点的倾斜帮扶。3月末,全国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0.8万亿元,同比增长24.6%,继续保持较高增速。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还将继续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全力支持困难行业和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一是落实落细金融纾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满足合理的融资需求,特别是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支持困难行业企业渡过难关。

二是继续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强化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提供贷款展期或续贷的安排,积极挖掘新的融资需求,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的比重。

三是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督促商业银行持续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完善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加强与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协调联动,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对接,更好发挥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作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覆盖面和便利度。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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